现将我市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汤阴县电视台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2008年1月12日至1月16日,汤阴县电视台在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制作发布“汤阴县严景春精神消化科专家”医疗广告。根据010-30,000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二:安阳巴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
安阳巴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国家权威部门评选认可,从非法机构购买“中华餐饮名店”、“中国餐饮企业500强”荣誉牌匾,挂在其餐厅内。构成对消费者的虚假广告。根据《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2万元罚款。
案例三:安阳天益堂药业有限公司天元药房违法发布药品广告
安阳天一堂药业有限公司天元药房为了宣传药品“一王痹心片”,于2008年2月开始在天元药房散发“一王痹心片”广告页,并印刷宣传品对有效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200元,并处800元罚款。
案例四:张纯植违法药品广告
为了宣传“妙加安川胶囊”药品,当事人于2008年3月开始在胜利路散发药品“妙加安川胶囊”的广告页,并利用患者形象证明其疗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版,没收广告费1000元,并处2000元罚款。
案例5:内黄县电视台广告部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2007年3月,内黄县电视台广告部发布“鸦胆子油口服液”、“生物黄金酶”、“肠胃利康口服液”等药品广告,以专家和患者形象为证,夸张宣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4000元,并处7000元罚款。
案例六:安阳市电视台广告部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安阳电视台广告部于2008年2月发布“冠痛舒胶囊”、“脑心安胶囊”药品广告,以专家和患者形象为证,夸张宣传。依据《广告法》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6500元,并处罚款元。
案例7:安阳金豪数码有限公司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
2008年3月7日,安阳金豪数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在红旗路金豪广场张贴内容为“来金豪买电脑”的户外广告,依据:010第十八条的规定——元的,必须在七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处4000元罚款。
案例8:安阳人民广播电台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008年2月,安阳人民广播电台在其新闻频道刊登了“降糖9快9”、“中华肾宝胶囊”等保健食品广告,其中含有容易与药品混淆的术语。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1000元,并处3000元罚款。
案例9:安阳专光园电子邮购中心发布虚假广告
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安阳卓东方电子邮购中心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期刊上刊登有奖广告,声称回答正确即可免费获得奖品,但实际奖品与广告不符,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投诉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10:安阳卓东方电子邮购中心发布虚假广告
安阳卓东方电子邮购中心自2007年5月起在《古今传奇》发布有奖广告,声称回答正确即可获得免费奖品,但实际奖品与广告不符,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投诉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针对上述公布和处理的典型违法案件,希望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认真自查自纠,自觉整改,严格规范广告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净化我市广告市场。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