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1.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 在国务院下发的《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根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时间上在全年不得少于40个小时。
具体要求为:各县(市)局、分局直接组织的集中培训(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全年不得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各工商所直接组织的网格人员的业务培训全年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一次),由工商部门指导,食品经营企业组织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全年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一次)。
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县(市)局、分局确定。供参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进口企业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2.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正;
3.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
4.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监控,并抽取食品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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