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是资金周转、解决暂时困难的一种方式。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助的精神。但这种借贷方式很容易引发争议。尤其是老年贷款人,由于身体、心理以及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往往成为贷款纠纷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老年人在贷款时应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1、避免被人的感情所阻碍。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友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于是,很多老人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开借条,出于同情要求借款人找担保人;或者他们只是相信对方不会拖欠贷款而拒绝接受欠条。即使收到借条,其中有的没有贷款人姓名或借款人签名等,一旦提起诉讼,也可能因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而败诉。有的老人明知对方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却又不好意思拒绝。这样,即使法院胜诉,债务人的权益也可能因债务人无力还款而得不到保障。
2.避免不懂法律。有些老年人缺乏诉讼时效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此类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的时效为两年,即自约定还款日第二天起两年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有的老人面对“千年未还”的债务人,只来讨债,导致时效到期;或者过了诉讼时效才想到追债、诉讼,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二是缺乏公证意识。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公证的合同更有效,而且公证本身就是有力的证据。因此,对于贷款金额较大的贷款合同、与第三方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等,最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一些老年人缺乏公证意识,签订的合同含义不清,权益受到损害。
3、切忌贪图高额利润。一些老年人贪图高额利润,做出违法行为,比如私下约定高利率,直接将利息作为本金存入欠条。先从贷款中扣除利息;复利按十天或每周计算;明知对方利用贷款进行走私、投机、贿赂、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发放贷款。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贷款人有上述行为,将认定为非法放贷,可能会要求债权人收取部分甚至全部本息;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单位对个人的贷款数量也有所增加。一些老年人相信利息的承诺而贷款,但结果却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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